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送的仲裁文書、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經當面遞交或者以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電報等方式發送至當事人的住所地點、營業地點;或者其給定的住所地點、營業地點、通信地點;或者最后一個為他人所知的住所地點、營業地點、通信地點的,應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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