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為法院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造成的提供了量化的參考標準即:“當超過造成損失30%”時,“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該款規定將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與損失直接掛鉤,即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系造成的損失1.3倍以上時,就可以認定為過高。百分之三十的量化標準考慮到了守約方難以證明的損失、非財產損失,兼顧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與懲罰性適度,相對客觀的標準也減少了法官適用法律的隨意性,有利于同意裁判尺度。但是,如果一刀切地適用百分之三十的標準,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一旦高于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只要違約方通過反訴或者答辯的方式請求適當減少并且也能夠證明其主張,違約金就會被適當減少,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間被司法壓縮,司法裁判背離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違約金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背離了合同自由原則。因此,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不宜一刀切地適用百分之三十的標準。確定了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后,應當遵照司法解釋二的綜合標準,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是否故意違約、當前社會經濟形勢下民商事主體對于違約金懲罰性的接受程度、締約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在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認定當前的違約金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判斷合同是否具有特殊情形并且該類特殊情形足以使法院認為即使違約金高出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也不構成過分高于損失。比如,經營者為了提高交易機會作出的假一賠十的承諾;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為了吸引游客以格式條款方式提供的高額違約金條款。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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