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程序對兩審終審制度的突破是否合適
新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采用一審張審制度是合理的,制訂這一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節約訴訟成本,對雙方都有好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什么是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小額訴訟與傳統的簡易程序并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狹義的小額訴訟,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小額訴訟程序中難以把握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難以準確把握
從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來看,法律只是籠統地給出了小額訴訟的兩個適用條件:一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二是標的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這兩個條件都只是原則規定,對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具體規定。從該規定來看,基層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簡單民事案件,但現在案件有可能一審終審,當事人可能會失去救濟途徑,而范圍不明確則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影響很大,難以把握。
(二)訴訟標的難以把握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標的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是小額訴訟程序的上限條件。但這是動態數據,具有數字的變動性和時間的階段性,這些不確定性給法院確定標的數額帶來難度。如案件跨越兩個年度時,如何確定小額訴訟上限標準。在案件中出現以下情況如何處理:分期付款案件,到期部分不足小額訴訟上線,但加上未到期部分就超過上限;有主從債務的案件,主債務不足小額訴訟上限,但加上從債務就超過上限;債務在訴訟期間不足小額訴訟上限,但隨著時間推移,債務不斷增加,超過小額訴訟上限;訴訟標的為物時,如何計算標的數額,等等。
(三)適用的案件類型難以把握
《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案件,只有標的限制和案件難易程度限制,并沒有案件類型限制。那么,離婚、贍養等涉及身份權的糾紛,如僅就給付內容發生爭議,能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從標的和難易程度都符合小額訴訟的條件,但有賠禮道歉的請求,能否列入小額訴訟,等等。
(四)標的數額的確認時間難以把握
既然標的數額作為小額訴訟的適用條件,那么由誰來確定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就應當明確,而目前的規定并不明確。如讓立案庭確定,則可能因為案件沒有進行實體審理而出現偏差;如由業務庭確定,則存在程序隨意性大,沒有制度約束和監督的弊端。
(五)司法救濟途徑難以把握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只規定了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卻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和救濟途徑。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提出異議,如何處理;當事人如在審理期間不提異議,等判決后再對小額訴訟程序提異議,如何處理。這都是小額訴訟案件在審判中一定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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