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并用。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具有多種性質(zhì),但是最主要的性質(zhì)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zhì)。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那么違約金的適用就可能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發(fā)生沖突。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yīng)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yù)見到或者應(yīng)當預(yù)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違約方賠償損失也僅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為原則,但并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既然是賠償違約金,就應(yīng)當與違約的損失賠償責任相結(jié)合。
結(jié)合合同法所確定的原則是:
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yīng)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zhí)行。
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shù)男再|(zhì),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損失,就應(yīng)當予以彌補。
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而當事人僅主張違約金而未主張賠償?shù)模瑢ζ渲鲝堃话悴粦?yīng)予以支持。合同約定違約金,但是當事人僅主張賠償損失的,法院應(yīng)當支持其賠償損失的請求。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且未約定兩者排斥適用的,則應(yīng)當依照當事人的主張選擇適用。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要求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支付損失賠償金的,如果計算的損失高于違約金的,且與實際的損失基本相符的,應(yīng)予支持;如果計算的損失低于違約金的,應(yīng)當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確定,但是對方主張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除外。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能并用的,其中違約金責任應(yīng)當優(yōu)先適用,而其適用又以能夠彌補損失為原則,而不能夠從中獲取額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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