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及應注意的問題
1、不可抗力
在實踐中,運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應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況和理由,使對方及早采取補救措施。如未及時通報情況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對方損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責范圍之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取得有關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而且證明應采取書面形式,并將證明送交對方以后,才能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借口,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
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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