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關于財產的分割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同時在很多離婚夫妻之間也經常因此產生糾紛,所以我國在《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才會不斷制定這方面的規定,來減少糾紛的發生。那到底法律中是怎樣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法律中是怎樣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婚內出軌影響財產分割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然,是否有“出軌”行為還需要法院根據提供的證據來認定。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出軌”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當中其實都是有規定的,尤其是在司法解釋三中,對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可以說避免了很多離婚房產方面的糾紛產生,這是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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