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但雙方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免責事由。
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現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
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發生后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
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違約的行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適當履行合同和遲延履行合同三種形式。一旦出現以上違約行為,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就應當以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找律師網指然而在選擇這些責任方式時,可易知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并且其它任何違約責任形式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法律貓指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采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盡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采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盡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以為合同一般都是會規定好自己的違約的責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一些免責的事由。但是大家還是要在這些情況出現的時候主張自己的免責哦。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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