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也就是我們說的結婚彩禮了,這不同于男女在戀愛階段雙方互贈的禮物,畢竟此時的意義不同了,一般將結婚提上了日程的,才會雙方協商支付婚約財產。那要是男女分手后婚約財產是否也應該歸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男女分手后婚約財產要歸還嗎
如給付的財物屬于婚約財產即習俗意義上的彩禮,婚約解除后應當返還。如果不屬于婚約財產,則不需要返還。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對結婚前男方根據習俗給付女方財物的行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對于可以認定為彩禮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怎么認定所給付的財產是婚約財產?
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三個方面把握:
1、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于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主要應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是否舉行過訂婚儀式、對方是否認可存在結婚的約定或合意、雙方關系是否發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是否購買贈送過訂婚戒指、親友或媒人、介紹人能否證明婚約存在等各方面,綜合證據的情況來認定。
2、財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
認定給付的財物是彩禮還是普通的禮物,應主要考量兩方面。首先是給付財物的動機:彩禮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而給付,是依附于婚約的,贈與禮物則不然。給付彩禮依據的是民間習俗,贈與禮物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次,具體還應結合財物的價值、特性來認定。如在訂婚儀式上給付的禮金、貴重首飾、“過門禮”,為結婚給付的車輛、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物,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
3、接受財物的不僅是婚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長輩親屬。
若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贈禮,但該贈禮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畢竟此時男女之間最終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因而支付婚約財產的目的就落空了。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歸還婚約財產的,并且也是會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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