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締約過失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借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而這種損害的賠償如何界定,以多少為限,當我們在尋求救濟的時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更好得彌補自己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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