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管是在公司里面有股權還是在企業中有占股,這畢竟都是屬于自己財產的一部分,能夠給自身創造收益的。不過有的時候在公司或者企業中的股權,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有的,那意味著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做出分割。不過此時大家知道應該如何分割獨資企業的股權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應該如何分割獨資企業的股權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如果分割財產時,出現了個人獨資企業,那么會根據其資金來源情況加以界定。以一方名義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如果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經營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財產一般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
如果離婚糾紛中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離婚進行股權分割時,無論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會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以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分割股權的時候,還是要先對股權的性質進行認定,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不過此時的分割與金錢的分割不太一樣。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么對于婚后股權的增值部分需要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在我國公司與企業之間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雖然很多人并沒有做出嚴格區分,但在法律方面卻是不一樣的。實踐中,如果離婚夫妻需要分割獨資企業的股權,首先還是要確定該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不屬于則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最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0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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