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可得利益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預期可得利益賠償成就的條件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害結果;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方無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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