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長和仲裁員:
我受當事人的委托,作為申訴人俞xx訴被申訴方廈門市湖里區xx金屬構件廠工傷損害賠償仲裁案件的代理人。開庭前,我為此向被代理人詳細了解了案件的事實情況、閱讀了相關證據材料,剛才又參加了本案的仲裁庭調查等各項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審理,也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詞:
仲裁庭對本案的審理和調查,使在座的人們看到了這樣一個非常清晰的事實:申訴人于2004年2月15日下午3:20分左右在被申訴方車間操作折彎機,加工文件柜過程中,因操作不慎,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被軋傷,經海軍廈門鷺海醫院診斷為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完全離斷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且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為傷殘七級。對此廠方負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被申訴方如今提出:“與申訴人未形成勞動關系”簡直是信口雌黃。眾所周知,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勞動者所遭受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將成為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工傷認定,首先要明確認定主體的問題。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而被申訴方于2004年4月7日依法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于同年同月9日由法定代表人裴*金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受理。倘若當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所作的委托認定結論不服,依法完全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呀。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上的后果,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而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最早產生的社會保險項目,是國家對因工作負傷、致殘、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亦稱職業傷害保險。在世界各國,其立法也較為普遍、發展較為完善。從歷史上看,工傷責任經歷了從勞動者個人責任發展到雇主過失責任直至現在的無過錯責任,即無過錯補償三個階段。工傷無過錯補償原則的確立源于現代化工業生產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大幅增加了生產的危險性,工業事故頻繁。由于受傷工人舉證較為困難,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國立法均將工傷事故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補償責任。迄今,該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公認的原則。對職工工傷,我國早在1953年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現《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于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等。當然,進行工傷保險,處理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糾紛,最首要的,就是進行工傷認定。《條例》和《辦法》使工傷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在于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條例》和《辦法》中,這一點集中體現在確定了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在工傷保險待遇上,《條例》和《辦法》規定得非常具體,它體現的是,職工受到工傷,就要給予強制性的保險待遇,使工傷職工“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濟。對于職工受到一般的工傷傷害,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費用,享受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用、停工留薪、護理費等費用的核銷;對于工傷致殘者,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分為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津貼和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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