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竊取知識產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知識產權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3、在商標法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均屬于假冒商標行為。
三、知識產權罪的基本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體規定。調查發現,對共同犯罪人員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對“犯罪情節較輕”、“情節顯著輕微”的把握不一。對于銷售偽劣產品罪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很多幫助犯雖對主犯行為持一定的放任心態,但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運輸費、加工費或固定工資,與非法獲得數額無關,因此,我們認為,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其不宜一概作共犯處理。
二是定罪量刑規則不同。侵犯商標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交叉競合。三罪交叉競合情況集中于假煙、假酒、假藥類案件,此類案件占侵犯商標權犯罪案件總數近三成。根據有關規定,以上罪名競合時應擇一重罪處罰。但從判決情況看,此類案件的定性仍有較大差異。對同一種犯罪行為適用不同罪名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此類案件案情各異,有的屬于產品真偽問題、有的屬于商標問題、有的屬于經營資格問題。對此,我們建議將產品真偽鑒定作為前置程序,并根據鑒定結論準確梳理交叉競合關系,正確區分典型構成與近似構成。
三是管轄設置不盡合理。調查顯示,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規則由于犯罪集團化、網絡化等趨勢,產生了諸多弊端,導致此類案件出現管轄缺位,立法與實踐需要脫節,加之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致使部分犯罪分子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我們建議將主要犯罪地或犯罪后果最嚴重地原則作為管轄依據,具體可參照高法《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知識產權是屬于不可受他人侵犯竊罪的,而且此罪名只要一旦產生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前提也是必須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自己的產權一定要一定好好的愛護,千萬不可以落入他人之手,而使自己受到損害。
侵犯知識產權罪如何處罰
侵犯知識產權罪應對方法
侵犯知識產權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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