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張某因為結婚到我開辦的酒店預訂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由于其女友翻臉,婚宴無法照常進行,但張某卻沒有及時將情況告訴我。
直到當天中午11時,我已經將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準備好,張某才打來電話表示取消。
我曾要求張某賠償損失,但其表示,他那2000元定金就是對我的賠償,我無權繼續索要其他賠償。
請問在我的損失遠遠大于2000元的情況下,我能否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張某必須向你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從合同角度上看,張某難辭其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該規定,從表面看來,張某似乎只需放棄2000元定金便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事實并非如此。
一方面,《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也指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張某明知婚宴無法照常進行,明知不及時向你表明取消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卻直到當天中午11時才告訴于你,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張某與你達成訂餐協議后,彼此之間已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張某沒有組織前往赴宴,盡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屬于無需承擔責任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沒有及時通知取消,自然構成違約,理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次,從侵權角度上看,張某必須賠償損失。
張某對不及時通知你,會造成你的損失是完全可以預見到的,其對此無動于衷,甚至采取放任的態度。這是明顯的對損失的發生具有主觀故意之過錯。而《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占用濕地怎么處罰
2021-02-01辨認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2021-02-06陪審員不參加什么案件審理
2021-02-13外國投資者參與經營者集中要接受審查嗎
2021-02-06動產抵押具有追及力嗎
2021-02-04批捕令下來能探視嗎
2020-12-08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021-01-11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2怎么擬定合同有免責條款
2020-12-02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31勞動關系確定后可以工傷鑒定嗎
2021-03-03試用期離職扣除成本培訓費違法嗎
2020-11-1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案例分析
2021-03-15學生在校跳樓身亡保險有賠嗎
2021-03-01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1-27保險屬于要約合同嗎
2021-01-31保險公司依據格式條款拒賠無效嗎
2021-02-21契約解除權 PolicyRescissionRight
2020-11-14最新承包合同模板是什么
2021-03-10租客能否獲得房屋拆遷補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