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各種原因,如夫婦感情不和等,當事人提出離婚,如果有人需要離婚,那么財產繼承問題就隨之而來,特別是有關房屋繼承權的問題,如果沒處理好會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其實法律上對房屋繼承權有明文規定的,那么在農村離婚房子如何分配呢?大家請看下面。
1、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關于在農村離婚房子如何分配,以上有詳細描述,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對于房屋的財產繼承權都是一樣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的事上當事人需要仔細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按法律規定來辦事,即可把大事化小,不能莽撞行事,否則一旦出現嚴重后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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