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應該怎樣設定
1、違約金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fā)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約定過高時如何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可見,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損失的30%。若超過的,則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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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軍安,男,1984年出生,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職業(yè)資格考試,2008年開始律師工作,十年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資源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先前執(zhí)業(yè)于浙江康城律師事務所,2013年創(chuàng)辦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刑事辯護方面,執(zhí)業(yè)初期跟隨原省公安廳工作后轉業(yè)做律師的師傅,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和人脈資源,曾合作或單獨辦理過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有多起取保候審,緩刑案件以及死刑改判案件和公安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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