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對雙方當事人有什么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要受到限制;債務人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不得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就代位權訴訟作出的判決均對其有影響。即代位權成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務人與其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事由,譬如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時效抗辯,均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有些不屬于債務人的抗辯事由,次債務人也能抗辯,譬如專屬債務抗辯、債務數額抗辯等;有些專屬于對債務人的抗辯事由,譬如程序上協議管轄抗辯,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對債權人的效力。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債務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以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債權人可否直接受償
《合同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有權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的財產。如此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四點理由:
1、代位權,又稱代位訴權、間接訴權,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應當認為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2、符合立法精神。依照傳統民法的理論和有些國家的立法例,代位權訴訟的效力只能及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而不能及于債權人,即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而不能由債權人直接受領,即使在債務人怠于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雖可代為受領,但其受領后,債務人仍可請求債權人向其交付受領的財產。
3、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如果規定債權人不能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的財產,代位權訴訟取得的財產只能先歸于債務人,債權人再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則會徒增當事人的訟累,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甚至還可能會產生人民法院對本訴和代位權訴訟作出不同判決的情形。
4、符合“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既然作為原告的債權人已主張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未主張權利,則保護已提起訴訟的債權人的利益并無不當,其他債權人不僅事前有權主張,事后仍可向其主張權利,況且債務人并未破產,代位權訴訟屬于個人案的普通訴訟,有別于破產程序,故并不存在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的問題。
5、符合公平原則。一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債權人都可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三是在代位權訴訟中,每一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都以其債權(包含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為限,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行使代位權對雙方當事人有什么效力”問題進行的解答,行使代位權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和對債權人的效力三方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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