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筆者認為,小黃既可以向司機李主張精神損失,也可以向張某主張精神損失,因為老黃死于受雇傭的工作途中,張某應予以賠償。
對于雇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雇主所應承擔的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立雇主對雇員的工傷所承擔的這種無過錯責任,主要是基于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特定關系:(1)雇主與雇員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即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雇員按照雇主意志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實施的行為。(2)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特定的利益關系。雇員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以及其他物質利益,雇主承受這種利益,雇員據此得到報酬。(3)雇主與雇員所致損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雖然并非雇主直接造成,但是雇主對人員安排、使用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是損害事實得以發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雇員老黃雖因交通事故致死,但這場交通事故發生在老黃奉雇主張某之命押車送貨途中,其所實施的是雇傭活動,因此張某應當對老黃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這種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精神損害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老黃在雇傭活動中因遭車禍死亡,生命權被剝奪,這種損害后果無疑是嚴重的。因為親人的突然死亡,老黃的親近屬所遭受精神打擊和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小黃作為老黃之子,完全可以請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至于撫慰金的數額,應由法官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第十條規定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方式,獲利情況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諸因素來進行綜合衡量,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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