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原則和形式各是什么?
(1)財產保險合同的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在簽訂和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杜絕相互欺騙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特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所有重大保險事實,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自己要求保險的內容,必須本著最大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保險人表現出來的最大誠實信用則是可靠的償付能力,有關國家的立法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要保險的財產,應通過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雙方訴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從而,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的財產而得到回復或受益。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利害關系的行為,形成了它獨特的保險利益。
規定其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險變成賭博;b、可防止道德危險;c、保險利益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者(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有的稱其為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負有保險利益的人。
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獨有的原則。所謂補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定額投保的保險合同生效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當然,如果是不足額投保,則不能享有這一權利,而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有限度的。應以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能獲得額利益。常見的賠償方式一般用貨幣支付,保險人也可視情況選用恢復原狀,或換置的方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4)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也是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一個原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份利益,實施代位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后,需將其原來應享有的向他人(責任人)索賠的權益,以及他對殘留保險標的特權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這份權益后,可以把自己擺在被保險的位置上,并向責任方追償,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中,所保險的家用電器(電視機、錄相機等)被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后,其被盜的家用電器又被公安機關追回,此時,保險人亦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但是,由于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自己過失所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追償。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險人近親,如配偶或本單位職工所為,保險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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