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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婚內財產的分割,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財產分配方案,協商不一致的也可訴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決。但是有的時候,我們會遇到的問題是,明明已經協商好了或者法院已經判決了,另一方卻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或者干脆拒不執行財產的分割。這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今天,小編帶來的內容就是關于離婚財產的執行的。
一、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一案,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號判決書(調解書)作出判決(調解),現判決書(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拒不(全部)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規定應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三、申請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期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p>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那么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財產的執行的方式和期限的所有內容。總而言之,如果另一方拒不執行財產分割方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參照第二個部分的內容,法院有包括凍結被執行人存款、扣留或者提取其收入等多種執行方式,迫使被執行人執行協議或者判決,同時強制執行的申請提出時間一般是兩年,所以如果要提出強制執行要盡快,不要錯過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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