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當事人僅僅不履行其中一批貨物的義務,就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對方只能撤銷合同中這一批交貨的效力。不能撤銷整個合同。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中一批貨物的義務,使當事人有理由斷定以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約的情況,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就是撤銷合同對以后各批貨物有效,對以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撤銷。
(3)當買方宣告合同對某一批交貨無效時,如果合同項下各批貨物不可分割,例如一套設備,分批交運,則,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根本違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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