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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結婚后夫妻間的相處不和諧或者其它別的原因想要離婚的話,就需要對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間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進行分割,法院在受理案件訴訟時效等方面是有時間要求的。下面律霸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受理時間以及訴訟時效。
一、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法院受理時間
法院收案后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如果順利送達的話,送達后給被告十五天時間提出答辯和證據然后安排開庭,開庭三日前通知各有關人等。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
這個訴訟時效視具體情況而定,要看是要求再次分割還是財產從未處理過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離婚時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后沒有分割的財產始終處于共有狀態,因此這個問題不是債權,而是財產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有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當事人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不要拖延,我國律法對離婚財產分割受理時間和訴訟時效等都是有具體的規定的,若是超過了相應的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會受理了。如果在法院審理完結出具裁決書后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訴,如果法院判決后沒有得到相應的分割到的財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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