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叫強制實際履行,指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與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形式相比,繼續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對受害方所受損失的彌補,而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它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
繼續履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限期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即給予違約方一定的寬限期。
(2)修理、重作、更換。對此《合同法》第111條有明確的規定。
2、采取補救措施
除修理、重作、更換外,《合同法》第111條還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這是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賠償損失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處罰性。
4、違約金責任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約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者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定金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的規定,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有關法律中規定,一旦合同成立則應該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不得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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