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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是可以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說到離婚很多人會想到對于婚姻期間財產的分割如何進行,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那么離婚財產分割不同意能離婚嗎,關于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離婚認定標準
法律規定離婚的法定事由僅是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不以財產分割作為離婚的必須的法定條件,離婚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就是雙方自愿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具備以下法定條件,雙方確有離婚合意,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雙方協議離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而訴訟離婚,只要雙方感情破裂則可以進行,所以你應該是想通過協議離婚但是沒有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果真的無法協議,只有走訴訟離婚的道路了,到法院起訴離婚。
可見婚前財產分割存在問題并不會影響到對離婚行為的認定。
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欺詐、脅迫。
以上便是對問題離婚財產分割不同意能離婚嗎,關于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的簡單描述,上文中不難看出財產分割對于離婚的認定是沒有任何影響的。而且對于財產的分割可以在離婚前進行也可以在離婚后進行,但是對于哪些財產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還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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