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由此看來,我國法律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原則是“沒約定,就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沒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則出賣人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并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局限于"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于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同時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對于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的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收取一定的滯納金。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則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來。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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