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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人們的生活也富足起來了,因此名下擁有的財產,就不再僅限于現金、存款等等,還會涉及到房產、知識產權等等,而這其中不少人可能還會有公司股權。大家知道,要是夫妻離婚的話,此時的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嗎?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一)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即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二)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法院不易過多干預。
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的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二、離婚股權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釋(二)》處理。在協議不成時判決方法如下:
(一)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二)價值確定后,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于股權不易于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三)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復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通過上文的分析講解,大家應該對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有所了解吧。此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需要在離婚的時候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話,則只能就婚后股權收益部分進行分割。因此各位一定要區分清楚不同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浙江律師。
離婚股權分割協議怎么寫
公司的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
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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