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污染環境罪是怎樣規定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問題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之三年及最長時效之二十年與立法目的而言,實在不相適應。基于環境污染損害間接性、復雜性、長期性、潛伏性、因果關系模糊性、證據獲取困難性、當事雙方實際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性等原因,學界多建議延長其最長訴訟時效至30到50年,但缺乏合理性依據分析及充分的中外司法判例參考。在不改變現行訴訟時效期間及“有明確的被告人”之起訴條件規定的情況下,改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之“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為“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并致害人時起計算”,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問題,且可以適用于環境破壞損害賠償訴訟。
三、環境保護的手段有哪些
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環境保護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1、法律手段。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就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執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色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2、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以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理論為基礎,采用征收稅費、押金、撥款和創造市場等方法,將自然資源開發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到開發話動中,通過市場和價格機制促使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的區別是它注重效率。我國目前采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是:稅務、資源產業管理、土地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征收的稅費。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原則,是指在環境立法中除規定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應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促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環境立法所采用。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2021-02-12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2020-12-28車禍死亡賠償有什么標準
2021-02-14工傷申請財產保全有必要嗎
2021-02-25行政處罰不交多久被強制執行
2020-12-13網上商城免責條款怎么寫
2020-12-31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2021-03-25男童校車內離世,幼兒園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1-02-23房屋中介費可要求退還嗎
2020-12-20單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
2021-02-17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虛假考勤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30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29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2020-12-27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仲裁
2020-11-21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比例是什么
2021-03-23簽署保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是什么
2020-11-12私家車丟失了能否解除保險合同
2021-01-27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
2021-01-01“拼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