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所謂婚約就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的對婚姻關系事先約定,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你會發現男女雙方在相處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經濟方面的問題,一旦涉及就會產生糾紛,那么大家知道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嗎?請跟隨律霸的小編一起去進行具體的了解。
一、婚約財產的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知識
1、現代社會奉行男女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則。
男女之間通常經過相識、相知、相戀,最后走進婚姻的神圣殿堂。現代社會上婚姻的締結一般包括戀愛、結婚兩個過程,其中男女之間不管是自行相識的還是經人介紹認識的,都有個時間或長或短的戀愛過程,這個過程既是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一個重要的階段,也是雙方婚姻的準備過程。
在整個戀愛過程中,男女雙方不可避免會發生經濟往來,小到一方請對方吃頓飯、看場電影、送束花,大到為表達對對方的愛慕贈送戒指、項鏈等貴重物品,之后在籌備婚事的過程中,雙方還需要進行購房、裝修等結婚準備工作。雖然大多數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也不乏一對戀人最終分手的情況出現。雙方因這個過程的經濟 往來及添置的財產等產生的糾紛就是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成為男女雙方棘手的問題。
我國法律一貫強調男女之間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自由原則,不提倡以給付財產為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贈送對方貴重的東西應當慎重,因為一旦雙方的關系無法繼續下去,矛盾隨之而來。
2、在現實生活中,婚前給付財產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
一旦結婚未成,婚前給付的財產的權利歸屬易發生糾紛,該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那么應該如何判斷婚前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呢?一般來說,一 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試想一下,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如果不是希望與對 方結婚,恐怕很少有人會向對方贈送貴重的物品。由此可見,戀愛中的男女向對方贈送貴重物品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與對方最終結婚。這種以“與對方結婚”為條件 的贈與,應當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只有在雙方成功結為夫妻時才能說真正生效。這是附條件的贈與與普通贈與的最大區別,即普通贈與在贈與成立時即生效,贈與人如無合同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撤銷贈與;而附條件的贈與在贈與成立時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贈與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贈與所附條件客觀上不能成就,因贈與未生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贈與物已經不存在的,受贈人應當返還相應的折價款。
由此不難看出,婚約是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的時候,在彼此出去消費時,就會涉及到相應的財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但有幾種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沒有共同生活的,相關法院會予以支持。以上是律霸的小編就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的問題作的解答,謝謝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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