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協議離婚中,會涉及到對財產的分割問題。此時可以單獨簽訂一份協議,即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那么大家知道這個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嗎?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有什么效力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言: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1、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
關于財產分割協議,在實踐中會遇到不少問題,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什么時候開始生效,一方在簽字之后反悔怎么辦。這類問題都與當事人的利益相關,因此,建議您遇到此類問題時,一定要咨詢律霸網站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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