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名稱權的法律保護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對公司名稱有什么要求?
第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企業名稱權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已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過了,我國的法律制度要求企業的名稱必須使用漢字,不能有其他的字母,注冊公司時,要做的第1件事情就是對公司核名。
名稱權肖像權使用協議書是怎樣的?
侵犯了名稱權名譽權的賠償條件是什么?
姓名權和名稱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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