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號權可以轉讓嗎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總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
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可轉讓、繼承,具有財產權屬性。商號在同一個行政區劃內的相同營業范圍里具有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可依法使用其商號,有權在行政區域內禁止他人重復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還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于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二、商號權的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轉讓原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跟大多數國家一樣,采取的是不得單獨轉讓原則。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的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2、競業禁止。商號與營業既然相合而同時轉讓,則轉讓人已將商號專有權及相關營業上的一切設置均轉讓給他人,因此不便再在相鄰區域內從事相同的營業。轉讓人因轉讓而取 得一定的經濟報酬,他自由營業的權利已因轉讓合同而受到束縛。假如法律允許其自由營業,不加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則對受讓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并且其享 受的商號權并不能專門獨占的享有。因此,轉讓的效力不能使社會公眾所信服,亦不能維持商業秩序。
3、債權一并轉讓。債權債務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深信原商事主體或原商事主體深信第三人而設定,此為普通的原則。只有商人之間相互信任而后相互資助,所以于法理、債務、債權 轉移時須得到債權或債務人的同意,方生轉讓的效力。當商號的轉讓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時,如果新商事主體在繼續沿用其商業名稱的情況下,對原商事主體由債權債 務的第三人可能會因為不知道商事主體已轉讓或變更而受其損害。因此,法律應當規定受讓人一同承受轉讓人的債權債務。
商號權是針對商業名稱享有的一種專有使用權,很多時候也是被看做是企業名稱權。畢竟目前為止我國并未對商號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不可否認在《民法總則》當中卻對企業名稱權有具體的規定,因而一般在處理商號權的時候,往往都是按照對企業名稱權的規定作出處理。而作為商號權,實際可用被轉讓,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同時也能在上商號權上設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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