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糾紛是屬于什么罪名?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2、《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二、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一)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于: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我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三)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于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系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
(四)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不夠準確,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偽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綜合上面所說的,冒名頂替一般是不可杜絕的現象,但對于此事情也是很容易引起糾紛,而且這種行為也是屬于違法的,情切嚴重者是會付法律責任的,所以,一個人做錯了事情,就必須要有勇氣去承擔,不然的話,兩個人都會受到處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關系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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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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