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有的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時至少也是縱容了一方當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同時也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說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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