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鑒定的條件是什么
鑒定委員會復核鑒定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1)鑒定分歧的最終鑒定。在同一裁判活動中,兩個以上鑒定機構就同一問題的鑒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鑒定結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鑒定委員會鑒定,或者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提請鑒定委員會鑒定。這種協調鑒定分歧的鑒定是鑒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2)受理特殊的指定鑒定。有的案件由于種種主、客觀原因,不宜交其他鑒定機構鑒定,直接由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
(3)受理個別疑難案件的鑒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個別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鑒定難度極大,其他鑒定機構力量有限,直接或通過相應途徑提交鑒定委員會組織優勢技術力量進行攻關性鑒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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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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