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規定在侵權領域,但對違約責任中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卻沒有規定,現實中,某些情形下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非財產損失遠遠大于財產上的損失,因此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同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一樣得到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文意解釋的途徑找到現實的法律適用依據,是判決更加公正。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也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位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我國法律只明確規定在侵權領域可以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合同法領域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受損害方需選擇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也出現一方當事人只違約沒有侵權,卻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通過條文文意解釋,可以看出是支持合同損失的精神賠償的。令人可貴的是,在司法實務中我國的法官已經作了有益的嘗試,對這類案件一般能進行理性權衡,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針對個件特性裁判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對于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來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精神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對這里的“損失”,完全可以認為包括精神損失。精神損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損失,只不過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價格衡量的財產損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錢賠償來撫慰受害人并無不可,完全符合損害合法權益應予填補的民法精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2021-02-05賭博200萬流水能判多久
2020-12-27第三方支付實現原理是怎樣的
2020-11-12交通事故賠償有哪些費用
2020-11-17贍養糾紛舉證要哪些證據
2020-12-09什么情況下交警應該回避
2020-12-31二婚不拿離婚證可以嗎
2020-11-16行政處罰不交多久被強制執行
2020-12-132020年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2020-12-14勞動者不簽合同 單位可終止勞動關系
2021-02-04勞務外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2-05車險理陪應標準不同,被保險人是否按比例獲賠
2021-02-1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該如何獲取
2021-02-25保險合同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及探討
2021-02-28為何簽訂了保險合同還常會引發許多保險糾紛?
2020-12-16合同免責條款不說明無效 保險公司輸掉官司
2021-01-23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期限
2021-01-12保險受益權的產生
2020-12-01保額與保費是同一個概念嗎?
2020-12-22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定程序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