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權屬于什么案件?
侵犯肖像權屬于民事案件,肖像權侵權的責任主要是: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關于肖像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釋規則】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姓名許可和聲音保護的參照適用】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侵犯肖像權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于肖像權侵權行為也不是必須要到人民法院起訴,侵權方和被侵權方能夠協商處理是最好的,但為了新聞報道正常的使用照片,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照片的不算侵犯肖像權。
姓名權包括肖像權嗎
應該怎么告侵犯人的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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