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那么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還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和程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哪些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案件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時間的,但是只有得到上一機關單位批準之后才可以辦理延長,否則是屬于違法行為。羈押是因為案情需要,嫌疑人在不配合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只要強制執行羈押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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