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屬國際民事審判管轄范疇,是指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或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之間的離婚案件,確定哪些國家的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限的相關法律制度。
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
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采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此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請注意的是,除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涉外離婚案件之外,中國法院不會受理下列案件:①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國有居所,但婚姻締結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國外的;②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雙方為取得國外永久居住權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③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未提供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離婚案件;④婚姻締結地不在中國,一方是取得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的離婚案件。
此外,對中國法院有管轄權的涉外離婚案件,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還會涉及到法院級別管轄的問題。通常情況下,一般的涉外離婚案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但對于有重大影響的離婚案件則應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綜上為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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