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當因為財產糾紛問題,提起訴訟的時候,為了避免被告轉移財產,一般原告都會提出財產保全異議,那么財產保全異議是什么意思呢?關于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財產保全異議是什么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而在被保全人對于對方提出的保全不服的時候,是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異議的。
關于財產保全案外的異議,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審判實踐中,不明確案外人異議的定義,就無法識別其性質和法律作用,就有可能使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對案外人異議的界定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訴訟當事人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效判決權益得以實現而采取的一項保障措施。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交了書面的財產保全申請、作了相應的擔保并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通常都會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法律規定被保全的財產應當限于本案爭議的財產或被申請人的財產。但在具體生活中,由于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很多財產經過流轉變成了案外第三人的財產,此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導致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的權屬并非被申請人所有,并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認為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所執行的標的違反法律的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強制措施,將已執行的標的歸還原主,這就是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過程。從其過程來看,案外人異議包括以下內容:
1、提出異議的主體不是申請人,也不是被申請人,而是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
2、采取強制措施的機構是依法行使職權的人民法院;
3、強制措施已經實施;
4、案外人提出異議主張權利并提供相關證據。
因此,根據案外人提出異議過程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財產保全案外人異議的定義可歸納為:訴訟中,法院依法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后,案外人對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主張權利,并提供相關證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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