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婚姻律師--香港人如何在內地辦理離婚香港人如何在內地辦理離婚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香港人如何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首先應該明確自己的身份和選擇離婚的方式。身份要求:身份要求當事人其中一方必須是香港人,另外一方是內地的公民;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香港居民,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內地不能夠辦理,應該在香港辦理。離婚方式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根據上述規定,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香港人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必須要做出離婚方式的選擇:1、如果當事人是在內地登記結婚,則可以選擇協議登記離婚或者向內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如果不是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的,則不能夠選擇協議離婚,只能夠選擇向內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涉外離婚案件中的管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協商不好,那就只能夠向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就涉及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我國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則是:1、一般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原則的例外: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香港人和內地公民選擇訴訟離婚的,應該是向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代理律師的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的規定,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證的律師辦理,國外的律師無權代理。委托書的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的規定,委托代理律師的,委托書必須經過上述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外當事人本人能夠與律師一起去法院的立案窗口當著辦案工作人員的面當面簽署委托書,可以不需要經過上述程序(深圳地區如此)。深圳涉外婚姻律師提醒打算在內地訴訟辦理離婚的當事人,香港人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的時間無法確定一個具體的時間,因為香港人在內地辦理離婚案件的時間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有重大的關系,如果當事人選擇協議離婚,則如果所有的證件齊全的話,一天就能夠辦理完畢。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根據民事訴訟法涉外程序的相關規定,法律文書正常送達的時間均比國內送達的時間長,一般送達程序都是30天,而國內一般是15天或者10天。因此涉外案件比國內離婚案件的時間更長,具體案件的時間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和審理案件法院的工作量以及效率確定。民事訴訟法對送達和審理案件的期限做了如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四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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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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