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里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主要在于適用情況不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賠償金,是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按發生原因劃分,經濟補償金的類型支付可分為以下:
1、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
3、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46條;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
4、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6、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補償金認定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那么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處理,或者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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