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指導意見
在涉外離婚訴訟法律實踐中,提起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有哪些,涉外離婚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如何分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涉外離婚訴訟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以及涉外離婚訴訟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是解決涉外離婚訴訟、維持社會穩定的關鍵。
【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離婚訴訟法律實務,涉外離婚訴訟可能發生以下法律風險:
(一)涉外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的法律風險;
(二)涉外婚姻關系法律適用的法律風險;
(三)涉外離婚訴訟,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法律適用的法律風險;
(四)涉外離婚訴訟是否屬于受理法院管轄范圍的法律風險;
(五)涉外離婚訴訟,關于子女撫養權法律適用的法律風險。
【法律后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離婚訴訟法律實務,涉外離婚訴訟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涉外婚姻關系被法院裁定為無效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二)涉外離婚訴訟法律適用的沖突,可能承擔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三)涉外離婚訴訟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可能適用我國法律的法律后果;
(四)涉外離婚訴訟不屬于受理法院管轄范圍,可能承擔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涉外離婚訴訟中,關于子女撫養權可能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第一百八十八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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