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3)本人和未婚夫(婦)的合影照片。
(二)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具備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
(3)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具備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縣級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具備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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