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進行保全嗎
股權可以進行保全。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點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執行法院,現實中,有時法院并未對此有足夠的重視,導致凍結股權的目的無法實現。
股權的保全的法律依據
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相關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股權是可以進行保全的。一般來說第一次申請保全的期限為2年,要是續凍的話則期限為1年。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于這個問題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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