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申請手續有哪些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對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與訴中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是不同的。相比之下,訴中財產保全需要的條件更多一些,這也是為了謹慎起見,避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如果您咨詢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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