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級殘疾保險賠償金怎么計算
二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上所述,對于二級殘疾保險賠償金會根據該受害者的傷殘等級情況來定性賠償,如果受害者因此喪失勞動能力的那么是能夠得到一定的殘疾賠償的,而賠償金也有一定的標準,同時受害者的年齡也是影響到賠償金的理由。
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怎么算
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代持股份可以起訴確認股權嗎
2020-11-30深圳商標注冊流程是什么呢
2020-12-25駕車被巨石砸中交強險賠嗎
2020-12-07支票填寫樣式和格式是怎樣的
2021-02-06贈與房產配偶有份嗎
2021-01-25購房合同平面圖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1無產權房拆遷補償安置能到補償嗎
2020-11-17如何認識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1-01-26勞務合同書和入職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1-01-08壽險理賠的材料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5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序
2021-03-07人身保險一年多少錢
2021-01-21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及解除后果是什么
2021-01-18員工自愿放棄上保險后悔了上訴法院
2021-01-07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禁止行為包括哪些
2021-01-31保險經紀人管理辦法有什么規定
2020-11-08拆遷補償方案有統一標準嗎
2021-02-15拆遷安置房贈贈與書怎么寫
2021-02-09拆遷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2021-01-22廣州舊城改造強拆條件遭質疑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