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可以進行訴前保全嗎
房產可以進行訴前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與本案有關的房產可以申請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為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申請人為法人的,寫明名稱、注冊地、辦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郵編、聯系電話。
寫明事實和理由及請求目的。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提交身份證或復印件,無身份證的,應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明,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
法人申請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其他組織申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擔保書(即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4、擔保人的身份證明。
5、擔保財產的證明依據。
6、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7、應填寫《舉證情況表》,提供可保全財產、財產所在地等情況。
三、財產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四、訴前財產保全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后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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