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是種違法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與時間上的持續(xù)性,并不是打一次架就構成家庭暴力。即明知采用上述手段會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如果一次性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具有時間上的持續(xù)性,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就會構成家庭暴力,嚴重者會構成刑法所規(guī)定犯罪行為。
采用其他手段,比如,故意損毀其他家庭成員的私人貴重物品逼其就范,致受害人的精神或身體受到傷害,這種情形也有可能會構成家庭暴力。
如果是持久性的、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毫無疑問會構成家庭暴力。
對于冷戰(zhàn)、漠視不關心等行為,一般很難認定為家庭暴力,只表明家庭成員間的感情淡漠。“哈爾濱家庭暴力”中所說的行為,很難構成家庭暴力。原因:一、沒有婚姻法規(guī)定的“暴力行為”;二、是否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很難認定。
但虐待行為,則另當別論。如對家庭成員故意不給飯吃、有病不醫(yī)等,致家庭成員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則會構成家庭暴力,嚴重者會構成虐待罪。
二、防范對策。
1、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員的侵害后,可通過報警、訴諸婦聯等手段解決,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則會觸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有明顯傷害的,可通過傷害鑒定、醫(y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有上述證據,可為離婚作好證據準備。
3、如果持續(xù)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避免再次受到傷害。
4、如果持續(xù)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議采用忍讓的態(tài)度。不要因為怕丟人、家丑不可外揚,而不積極維權。這樣只能讓施暴者一方更加肆無忌憚。
5、離婚。對于持續(xù)性的家庭暴力,夫妻關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選擇離婚,以徹底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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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軍安,男,1984年出生,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職業(yè)資格考試,2008年開始律師工作,十年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資源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先前執(zhí)業(yè)于浙江康城律師事務所,2013年創(chuàng)辦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刑事辯護方面,執(zhí)業(yè)初期跟隨原省公安廳工作后轉業(yè)做律師的師傅,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和人脈資源,曾合作或單獨辦理過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有多起取保候審,緩刑案件以及死刑改判案件和公安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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