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賠償金年齡計算到月份還是計算到年?
殘疾賠償金年齡計算到月份,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另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這種賠償叫做將來的多次性賠償,也叫將來的多次性給付,它賠償的不是現實的損失,是將來可能要支出的損失,所以,是將來的賠償,是將來的多次性賠償,它的賠償方法是兩種方法:一種是一次性賠償,一種是定期金賠償。這個里面規定的是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的期限最高賠償20年,在這20年當中應該賠償多少,一次性就賠償完了。
2、一次性賠償好處是一次性賠償一下子就把這個法律關系給結束了,省得將來麻煩。但是一次性賠償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一次性賠償20年了,但20年以后他還活著呢,還有一個繼續賠償的問題。另一個是,已經確定賠償20年了,如果他活了兩年就去世了呢,就等于他的近親屬白賺了18年的賠償金。
3、定期金賠償的方法:就是確定每年賠償的數額, 受害人活多少年,就賠償他多少年,這樣就比較公平合理。但是定期金賠償也有風險,現在有能力賠償,但是到20年之前,不知道還有沒有支付能力,這個風險要提供擔保來解決。這種將來的多次性賠償可以用一次性賠償的方法,也可以用定期金的賠償方法。現在通常使用的是一次性賠償的方法,定期金的賠償方法很少適用。
二、最新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
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并非一律都要按照這個標準來做。這里面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殘疾的賠償,賠償的是什么?《民法通則》原來講的生活補助費賠償,賠償的就是生活來源的喪失,不管你原來賺多少錢,現在你造成殘疾了,賠償的就是你的生活費。司法解釋當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它賠償主要講的就是工資收入。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 100 %至 10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 100 %,二級傷殘則乘以 90 %,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 10 %,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殘疾賠償金采用的系“勞動力喪失說與勞動收入喪失說”的結合,其不再具有精神撫慰性質。故新的解釋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辦法之規定。其計算公式應為:
1、城鎮居民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等)(1級傷殘為100%,2級為90%。
60周歲以上的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程度(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2、農村居民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傷殘等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該公式適用于60周歲以下的。
60周歲以上的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據民人均純收入×[20-(n-60)]×傷殘等級(或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2)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3)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3、對受害人因傷殘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或者傷殘程度輕,但對職業造成影響的,應予以調整殘疾賠償金,但應予以在裁制文書中說明。
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致殘,其在懷疑自己已經是殘疾人時,是不能立即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的,而是需要先向當地的專業機構提出傷殘鑒定的請求,在定殘日確定止嘔殘疾者一般就可以獲得二十年左右的殘疾賠償金,并且該賠償是需要一次性的支付的。
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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