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因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提供擔保的數額都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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